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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激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13 09:43 文章来源:四川在线   浏览击量:

10月12日,从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了解到,近日,《四川省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激励办法》正式出炉!

全文如下

四川省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在继续开展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 先进乡镇和示范村考评激励的同时,新设置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市、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村考评激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激励工作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正向激励,确保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二章 考评分类和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176个涉农县(市、区), 及所辖乡镇、行政村。

(一) 将全省176个涉农县(市、区)分为三大类,实行分类考评。

1.争创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范围。区位条件较优越、县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业农村基础较好、当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市、区)。

2.争创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市、区)范围。当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不包括50个国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3.争创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范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2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5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二) 全省涉农县(市、区)所辖乡镇统一纳入乡村 振兴先进乡镇考评范围。

(三) 将全省涉农县(市、区)行政村划分为两大类,实行分类考评。

1.乡村振兴示范村考评范围。除3060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之外的其他行政村,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村。

2.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村考评范围。3060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

第四条 已获评的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市、区)和 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应积极争创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

第五条 已获评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的,不得再创建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市、区)、重点帮扶优秀县;已获评乡村振兴示范村的,不得再创建重点帮扶优秀村。

第六条 每年考核评定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10个、成效显著县(市、区)15个、重点帮扶优秀县(市、 区)10个,乡村振兴先进乡镇50个,乡村振兴示范村500个、重点帮扶优秀村200个。

第七条 因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疫情等事件的,在国、省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县乡村,不得评定为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 成效显著县(市、区),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和先进乡镇、示范村、重点帮扶优秀村。

第三章 分类考评内容

第八条 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和成效显著县(市、 区)的考评,按照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年度市(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开展。

第九条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和重点帮扶优秀村的考评,按照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年度市(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开展,同时运用当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结果。

第十条 乡村振兴先进乡镇、示范村的考评,由市(州)参照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年度市(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的有关内容开展。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分类考评程序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

(一) 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激励工 作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农办”)牵头负责,会同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乡村振兴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组织实施。

(二) 市(州)要立足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本级乡村振兴考评激励工作。

第十二条 分类考评程序:

(一) 提出申请。各市(州)在自查基础上提出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成效显著县(市、区)、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和先进乡镇、示范村、重点帮扶优秀村推荐创建申请。

(二) 日常抽查。省委农办牵头,会同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乡村振兴局等省直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方式,对市(州)推荐的县、乡、村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 第三方评估。省委农办委托相关机构,对市(州)推荐的县(市、区)开展第三方评估。

(四) 交叉检查。省委农办牵头,会同组织、发展改革、 财政、农业农村、审计、乡村振兴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市(州)进行交叉检查。

(五) 部门评分。省委农办牵头,会同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乡村振兴局等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进行评分。

(六) 综合评分。省委农办牵头,会同组织、发展改革、 财政、农业农村、审计、乡村振兴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综合自查自评、日常抽查、交叉检查、第三方评估和部门评分结果,结合重点工作事项核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分别提出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成效显著县(市、区)、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和先进乡镇、示范村、重点帮扶优秀村的建议名单,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七) 社会公示。将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分别命名为“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四川省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市、区)”“四川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和“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乡镇”“四川省乡村振兴示范村”“四川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村”,并授牌。

第五章 激励与晋级

第十四条 激励

(一) 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

1.一次性给予60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

2.给予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300亩,统筹用于县、乡、村现代农业加工园区、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必需的建设用地。优先申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不受地方挂钩周转指标限制,由省上予以安排。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纳入国家统筹。

3.把干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4.优先安排省级涉农项目资金。

5.人民银行分支行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 四川省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市、区)

一次性给予40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

(三) 四川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

一次性给予40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

(四) 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乡镇

1.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

2.优先申报使用省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申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3.把干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4.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定信用乡镇。

(五) 四川省乡村振兴示范村

1.一次性给予6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

2.优先申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3.示范村的村党组织书记符合条件的,纳入优秀村干部定向考录范围,选拔乡镇领导干部时可依据相关政策优先考虑。

4.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定信用村。

(六) 四川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村

一次性给予6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晋级

(一) 获评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的,优先推荐创建全国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国家“三农”项目的申报争取。

(二) 获评四川省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市、区)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的,应积极争创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晋级者,财政资金再补差额2000万元,同时,享受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的其他激励政策。

(三) 获评四川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村的,应积极争创四川省乡村振兴示范村。晋级者,再给予2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同时,享受四川省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其他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获评的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从次 年起实施“回头看”考核。对连续2年在“回头看”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由省委、省政府对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褒奖,按规定给予激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回头看”考核等次为较差的,由省委农村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回头看”考核等次连续2年为较差的,按规定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对履职不力造成重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考评工作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参与考评的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及第三 方评估机构应当严守考评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禁弄虚作假,保证考评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市县应当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防止出现重大错误,确保考评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为确保考评的公开、公平、公正,考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定性指标必须客观、准确,事实依据充分。定量指标数据以全省乡村振兴战略统计监测数据为依据;未纳入全省乡村振兴战略统计监测的指标,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十九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 制,制定考评激励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强对本地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成效显著县(市、区)、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和先进乡镇、示范村、重点帮扶优秀村考评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统筹组织力量对县(市、区)实施乡村振 兴战略分类考评、市县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国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做到结果共用,防止“三张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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