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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治理撂荒耕地七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8 14:21 文章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   浏览击量:

【动画解读】《巴中市治理撂荒耕地七条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巴中市治理撂荒耕地七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巴中市治理撂荒耕地七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压减撂荒耕地存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切实履行撂荒耕地治理主体责任,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机制,逐级落实耕地保护和撂荒治理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各县(区)政府每年底向市政府报告撂荒耕地治理和“非粮化”治理情况。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耕地用途管制、种粮监测、土地流转管理、撂荒耕地治理等工作,全力推动全市撂荒耕地清零,逐步稳妥推进耕地“非粮化”治理。

二、分类有序治理

落实“县级领导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社干部包点”的网格化管理制度,开展全域摸底调查,建立县、乡、村撂荒耕地台账和治理台账“两本”台账,详细登记撂荒耕地承包户姓名(或流转经营业主)、位置、面积、撂荒原因、复垦措施及成效等情况。市、县(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要运用耕地卫片监督动态监测数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立撂荒耕地电子信息台账,做到更新信息、全程跟踪、动态监测、销号管理。探索建立农户自主复耕、大户流转复耕、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等撂荒耕地治理机制,因地施策,分类制定复垦措施。对耕种条件较好的,优先恢复粮食种植;对耕种条件差但可耕种的,在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的原则,发展粮食、油料、蔬菜、饲草等生产,提高耕地产出率;对林缘、河边区以及确不适宜耕种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规划要求,用于特色产业、草食畜牧等种养业发展。

三、规范流转经营

依法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引导常年外出务工、家中无劳动力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对长期无力耕种或因举家外迁造成撂荒的农户,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和合理经济补偿基础上,探索建立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鼓励自愿退出承包权。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土地经营权受让方要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撂荒。指导流转双方将防止耕地撂荒纳入流转合同内容,强化约束监督。对撂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各地要做好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解决流转撂荒耕地种粮农户后顾之忧。  

四、改善耕种条件

各地要分类改善耕种条件,把基础设施条件差但具备耕种条件的撂荒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整治范围,配套完善灌排水、输配电、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等基础设施,提升宜机作业水平。对耕地地力差无法耕作的撂荒耕地,通过实施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推广秸秆还田等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提高耕地肥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因灾损毁的撂荒耕地,及时修复、恢复生产;配套丘陵山区宜机装备,重点推广中小型、适应性强、轻便耐用的农机装备,提高丘陵山区主要农作物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降低劳动强度和生产成本。

五、强化政策支持  

严格落实惠农政策,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挪用截留资金,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待复耕复种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各县(区)要出台撂荒耕地治理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在产粮大县、商品粮大县奖励资金中统筹安排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对治理撂荒耕地种粮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补助;要在乡村振兴衔接用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用于撂荒耕地治理和复耕复种粮食。

六、加强宣传指导

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强农惠农补贴政策,曝光耕地撂荒典型案例,营造知法懂法守法和遏制耕地撂荒的浓厚氛围。开展挂片蹲点包村、“一对一”帮扶,加强对撂荒耕地复垦种植品种选择、轻简化栽培等技术指导。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支持以农机助耕队为重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全域推广“南江县农机助耕队治理撂荒耕地”经验,提供全程式、菜单式服务,为外出务工和无力耕种的农户提供助耕或全程托管服务。

七、逗硬考核问效

要坚守耕地红线,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市目标绩效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耕地撂荒问题进行通报,并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对解决撂荒耕地工作不力,造成辖区内特别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连片撂荒面积较大的县(区),进行通报约谈。对耕地撂荒趋势出现恶化的县(区),在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并与相关项目资金和支持政策相挂钩。

本措施自2022年5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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