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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到户政策清单(二)

(2023年度)

2023-03-01 15:52 来源: 市乡村振兴局

【长图解读】巴中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到户政策清单(二)

教育保障政策

1.学前教育。对2020年及以前入学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下同)在园幼儿继续享受据实免除保教费政策(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直至学前教育学段结束。省内县外就读的幼儿在就读学校(幼儿园)申请减免。省外就读的幼儿根据就读学校当地政策执行。其他在园孤儿、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享受每生每年减免1000元保教费政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后发放到学生)。(市教育和体育局,咨询电话5266251)

2.义务教育。①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②为脱贫家庭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家庭寄宿学生发放生活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③为脱贫家庭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家庭非寄宿学生发放生活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市教育和体育局,咨询电话5266251)

3.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①据实免除2020年及以前就读普通高中并具有正式学籍的脱贫家庭学费。其他家庭及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后发放到学生(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执行);②就读普通高中并具有正式学籍的脱贫家庭、农村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学校按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评定)普通高中助学金;③免除公、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学费(民办学校学生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可以另行收取);④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一、二年级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学校按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评定)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⑤对2020年及以前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脱贫家庭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享受生活补助(学生本人必须在网上进行申请);⑥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三年级学生每生每年平均发放生活补助1000元。(市教育和体育局,咨询电话526625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267073)

4.普通高校。①对脱贫家庭2016年秋至2020年秋学期新入学且成功申请学费生活补助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继续给予学费生活费补助(学生本人必须在网上进行申请);②户籍在巴中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在读大学生均可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中心或手机客户端进行申请办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高专、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毕业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学生在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大学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本人承担,具体政策请咨询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教育和体育局,咨询电话5266251)

5.雨露计划。从2019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学生,每生每期补助1500元。(市乡村振兴局,咨询电话5260011)

6.残疾人教育资助。①落实从学前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学生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幼儿)及残疾人在读子女给予资助;②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本科的残疾学生,由地方残联第一年每人分别给予助学补贴3000元、5000元,后续在校期间每人每年可申请生活补贴1000元、2000元;③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研究生及博士生的,每人可在户籍地残联申请一次性助学补贴10000元。(市残联,咨询电话5262834)

住房保障政策

1.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保障范围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5272526)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房标准为人均宅基地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人均综合用地控制在50—70平方米,政策补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5266930)

3.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省级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一般户2.5万元/户,一般地区低保户3万元/户。同时,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1万元/户进行补助。对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可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采用分散安置方式的,此项补助资金应直接发放至搬迁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5208127)

4.受灾群众救助。按以下标准补助受灾群众:应急救助,人均补助300元;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25元,不超过3个月;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按死亡(失踪)每人2万元补助;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每户补助3.5万元;受损住房维修加固每户补助0.5万元;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根据财政部、应急部核定的需救助人数和中央补助资金,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统筹核定补助额。(市应急管理局,咨询电话527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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