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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
有效衔接到户政策清单
(2024年度)

2024-03-14 14:40 来源: 巴中市乡村振兴局

一、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政策

1.脱贫不稳定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监测收入标准,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

2.边缘易致贫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监测收入标准,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

3.突发严重困难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高于当年监测收入标准,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情况,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基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摆脱困境、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户(这类群体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

以上三类对象,通过程序进行认定,对有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符合政策规定的,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先落实帮扶措施再及时完善手续。存在以下慎重纳入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特殊情况由村民主评议、乡镇复核审查、县级审定备案后,可纳入监测对象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或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工作且工资收入持续稳定的;家庭成员中有作为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注册企业的、有年审记录、经营收入持续稳定的;家庭成员中有商品房、门市房的(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搬迁和拆迁建房)家庭成员中有高价载客汽车、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设备的家庭成员中有大额存款或基金、股票、投资型保险等有价证券的;家庭成员中判刑、收监的人员不纳入整户长期(一年以上)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生活的。(市乡村振兴局,咨询电话5260058)

4.帮扶措施。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发展需求等针对性实施单项或综合帮扶,可选帮扶措施主要有:产业帮扶(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加工业、乡村旅游、消费帮扶)、就业帮扶(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补贴、以工代赈经营主体就业)、金融帮扶(小额信贷)、公益岗位帮扶(护林员、护草员、保洁员)、住房安全保障(危房改造)、饮水安全保障、健康帮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家庭医生签约、先诊疗后付费)、义务教育保障(劝返、送教上门、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其他教育帮扶(雨露计划、助学贷款、助学金)、综合保障(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补贴、防贫保险)、社会帮扶(社会捐助)、搬迁、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市乡村振兴局,咨询电话5260058)

二、教育保障政策

5.学前教育。2020年及以前入学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下同)在园幼儿继续享受据实免除保教费政策(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直至学前教育学段结束。省内县外就读的幼儿在就读学校(幼儿园)申请减免。省外就读的幼儿根据就读学校当地政策执行。其他在园孤儿、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享受每生每年减免1000元保教费政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后发放到学生)。(市教育和体育局,咨询电话5266251)

6.义务教育。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为脱贫家庭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家庭寄宿学生发放生活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为脱贫家庭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家庭非寄宿学生发放生活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市教育和体育局,咨询电话5266251)

7.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据实免除2020年及以前就读普通高中并具有正式学籍的脱贫家庭学费。其他家庭及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后发放到学生(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执行);就读普通高中并具有正式学籍的脱贫家庭、农村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学校按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评定)普通高中助学金;免除公、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学费(民办学校学生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可以另行收取);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一、二年级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学校按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评定)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2020年及以前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脱贫家庭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享受生活补助(学生本人必须在网上进行申请);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三年级学生每生每年平均发放生活补助1000元。(市教育和体育局,咨询电话526625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267073)

8.普通高校。对脱贫家庭2016年秋至2020年秋学期新入学且成功申请学费生活补助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继续给予学费生活费补助(学生本人必须在网上进行申请);户籍在巴中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在读大学生均可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中心或手机客户端进行申请办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高专、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毕业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学生在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大学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本人承担,具体政策请咨询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教育和体育局,咨询电话5266251)

9.雨露计划。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包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每生每期补助1500元。(市乡村振兴局,咨询电话5260011)。

10.残疾人教育资助。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本科的残疾学生,由户籍地残联第一年每人分别给予助学补贴3000元、5000元,后续在校期间每人每年可申请生活补贴1000元、20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补助;考入985、211或双一流大学本科的还可申请市残联一次性补贴5000元。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本科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第一年每人分别给予助学补贴2000元、3000元,后续在校期间每人每年可申请生活补贴10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市残联,咨询电话5262834)

三、医疗保障政策

11.参保资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25%进行资助,2025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市财政局,咨询电话5283219;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5282667)

12.基本医保待遇。参保城乡居民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报销比例。起付标准:市内未定级和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市内乡镇卫生院(含地名卫生院,下同)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报销比例:市内未定级和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市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市外就医报销比例: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在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住院就医人员支付比例在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5282667)

13.大病保险待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范围,不需个人另行缴费。大病保险起付线为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巴中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执行,不设封顶线;在全面落实前述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5282667)

14.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患慢性病或重特大疾病(患二类门诊慢特病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发生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救助。①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线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线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②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孤儿3万元;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1万元。③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孤儿按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70%给予救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给予救助。④倾斜救助待遇: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后,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我市当年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部分,特困人员、孤儿按100%,其他救助对象按50%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5282667)

15.门诊待遇。①门诊慢特病: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分病种实行年度限额结算。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共有25种。其中限额结算标准600元的病种为: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 II、III级)、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乙型慢性肝炎、丙型慢性肝炎、丁型慢性肝炎、肺结核;限额结算标准800元的病种为:帕金森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含支架植入后和心脏瓣膜手术后抗凝治疗)、风湿性心脏瓣膜病、矽肺病II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阿尔茨海默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限额结算标准1500元的病种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稳定期(抑郁症、焦虑症、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肝硬化、慢性肾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治疗期、慢性肾炎综合征、原发性肾病综合征、IGA肾病)、干燥综合征、慢性骨髓增殖性疾病(含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度骨质疏松。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其治疗费用均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按一种且以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的门诊疾病实行限额结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共有13种。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或骨髓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肝豆状核变性、儿童苯丙酮尿症、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胃肠间质瘤GIST、普拉德一威利综合症、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参保城乡居民门诊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0%。门诊统筹待遇:门诊就医时,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报销限额为100元。门诊“两病”待遇:患高血压、糖尿病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50%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高血压可报销200元,糖尿病可报销300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可报销500元。(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5282667)

16.慢病签约。对在户籍地居住且有意愿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提供基本公卫、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主要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电话5282667)

四、住房保障政策

17.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保障范围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5272526)

18.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一般地区一般户每户3.5万元,民族地区(含民族地区待遇县)及一般地区低保户每户4万元 的标准给予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基础补助。纳入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的,根据国债资金额度,由各县(区)制定具体的奖励政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5208127)

19.受灾群众救助。按以下标准补助受灾群众:应急救助,人均补助300元;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25元,不超过3个月;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按死亡(失踪)每人2万元补助;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每户补助3.5万元;受损住房维修加固每户补助0.5万元;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根据财政部、应急部核定的需救助人数和中央补助资金,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统筹核定补助额。(市应急管理局,咨询电话5273739

五、社会保障政策

20.农村低保保障。对脱贫人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保补助资金采用分档或补差的方式计算。20237月起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33/月。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困境儿童、在校大学生实行分类调节补助。其标准为:重特大疾病患者100元/人/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00元/人/月、困境儿童100元/人/月、在校大学生80元/人/月。(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且未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范围的家庭)。(市民政局,咨询电话5260774)

21.养老保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缴费困难人员类别的,政府代缴政策不累加享受),所需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对脱贫人口保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6400元等16个档次,缴费年限最低不得少于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当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11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总额÷13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67119)

22.高龄津贴。80—89周岁,不低于50元/月·人;90—99周岁,不低于100元/月·人;100周岁以上,不低于500元/月·人。(市民政局,咨询电话5260774)

2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女年满58周岁、男年满60周岁,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符合政策生育),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电话5256661)

2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家庭,女方年满49岁,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三级以上伤残的,扶助标准为父母每人每月790元;子女死亡的,扶助标准为父母每人每月1000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电话5256661)

25.残疾人扶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00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110/月/人,二级80/月/人,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50元/月/人;具有巴中市户籍的0—12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可申请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送训补贴等救助,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放宽至14岁。康复救助标准为:康复手术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基本辅具适配中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不超过1万元/人,基本辅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且辅具适配后2年内不重复救助);康复训练每名不超过2.4万元/年;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期间可申请送训补贴300/月(按康复训练儿童人数、实训时间据实打卡发放)。(市民政局,咨询电话5260774;市残联,咨询电话5262834)

26.特困人员供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20237月起,农村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每月保障标准962/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每月保障标准693/人。(市民政局,咨询电话5260774)

27.困境儿童保障。保障标准: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机构养育1600元/月、分散供养1200元/月标准落实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散居孤儿标准执行;特困供养儿童18周岁以下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农村按照分散供养693/月、城镇按照分散供养962/月,集中供养对象参照城镇标准执行;对其他困境儿童按照城市740/月、农村533/月低保标准全额补助并发放100元/月分类调节补助,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困境儿童给予临时救助。(市民政局,咨询电话5260774)

六、生产就业政策

28.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持续推进脱贫劳动力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集中外出就业的提供“点对点、一站式”运转服务;引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吸纳搬迁脱贫劳动力就业;在中省专项以工代赈项目中,在实施以工代赈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中,在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优先吸纳搬迁脱贫群众参加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在安置点内合理开发孤寡老人、残疾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绿化保洁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区内不能外出、无业可扶、容易返贫且有能力胜任工作的搬迁劳动力中的脱贫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从业,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指导有意愿的搬迁脱贫户依托“赶街网”“益农社”等电商平台开办网上商店。(市乡村振兴局,咨询电话5260011;市发展改革委,咨询电话333006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67073;市商务局,咨询电话5011012)

29.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脱贫户、监测对象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合理追加不超过10万元。3年期(含)以内,可续贷展期1次。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贴息年利率不超过5%,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贴息和分险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脱贫攻坚期内签订的扶贫小额信贷包括展期续贷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3月10日到2025年12月31日按新政策执行。(人行巴中分行,咨询电话5255209;市乡村振兴局,咨询电话5267362)

30.富民贷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县乡村联审推荐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可向农业银行申请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农行巴中分行,咨询电话2341661;市乡村振兴局,5267362

31.富农产业贷通过当地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审核推荐或由银行机构受理后经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农户,可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申请 5年期含)以内、30 万(含以下、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不高于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经营,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工行巴中分行咨询电话5264070;农行巴中分行,咨询电话2341661;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5262773;市乡村振兴局咨询电话5267362 )

32.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可申请借款,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5261237)

33.职业培训。加大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培训期间给予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交通)费补贴,生活(交通)费补贴政策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内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地方组织脱贫人口在被帮扶地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和生活(交通)费补贴由被帮扶地支付;在被帮扶地之外开展培训的,由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地方支付。支持鼓励有技能的脱贫劳动力参加全国乡村振兴技能大赛四川选拔赛和农民工技能大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67073)

34.劳务输出交通补贴。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并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60045)

35.创业扶持。创业奖励,脱贫人口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脱贫地区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对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成效好的,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60045)

36.就业扶持。公益性岗位补贴,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3年,并给予不低于300元/人·月岗位补贴。拓展就业渠道,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将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提高至10%,带动更多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建设;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相关工作。支持个体经营,支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奖补,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就业帮扶基地奖补,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60045;市民政局,咨询电话5260774)

37.生态补偿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补助范围的林权权益人,补偿标准为16元/亩。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新一轮退耕农户,到户补助标准1200元/亩,第一年补助500元/亩,第三年补助300元/亩,第五年补助400元/亩。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新一轮退耕农户,到户补助标准500/亩,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补助标准100/.年。前一轮补助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资金,前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农户补助100/亩,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补助标准20/.年。体与个人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纳入补助范围的林权权益人,补助标准为16/亩。生态护林员补助,将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脱贫人口聘为生态护林员,护林员年均收入不低于5000元。(市林业局,咨询电话5260913)

38.农业直接补贴。耕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进行补助,补贴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实际种粮农业民一次性补贴,对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进行补助,包括利用自由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补贴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稻谷补贴,对市内稻谷种植者进行补助,包括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补贴标准由各县(区)人政府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种粮大户补贴,对承包或租种耕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进行补助,制种企业或单位不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测算标准发放。(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5269283

七、人才振兴政策

39.在职培训行动。高素质农民培训,全年培训高素质农民1000人次。农产品加工人才提能培训,围绕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培训50名产业发展规划、地方特色农产品加工、手工艺等方面人才。创新型企业家培育,举办创新型企业家培训,全方位拓展培育对象战略视野和战略素质。乡村电商人才培训,对接落实省乡村电商人才培训,每年培训基层电商领域管理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500人次。(市商务局,咨询电话5011012)

40.定向培养行动。急需紧缺专业大学本科生定向培养,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上岗的方式,为基层培养教育卫生、农林水牧渔、文化旅游、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产业发展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大学本科生。“双一流”高校大学生定向培养计划,对符合我市每年发布的急需紧缺专业需求目录,户籍或生源地在我市,在“双一流”高校就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愿毕业后回巴中市域内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单位就业,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的大学生,大学学习期间由市财政给予10000元/年的专项资助。(市委组织部,咨询电话528605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66285;市教育和体育局,咨询电话526625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电话5256661)

41.人才激励行动。农村致富带头人扶持,每年从集体经济管理人才、高素质农民、农村党员等群体中培养一批在技术推广、市场发展、产业融合、增收致富等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培育,给予税费减免、融资贷款、财政补助、用地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培育,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示范项目扶持等方式,培育一批乡村文旅能人,推荐入选一批省级乡村文旅能人。(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526277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5265277;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咨询电话2341108

八、干部帮扶政策

42.脱贫户帮扶。继续保持现有脱贫户帮扶干部队伍总体稳定,帮扶干部每年到帮扶户开展帮扶工作不少于3次(春节前、6月、10月)。(市乡村振兴局,咨询电话5260058)

43.监测对象帮扶。新纳入监测对象由乡镇确定监测联系人,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县级组织部门备案。监测联系人每月至少开展1次走访,对监测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协调落实帮扶措施,根据帮扶成效适时提出风险消除建议,风险消除半年后进行1次回访。(市乡村振兴局,咨询电话526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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